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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双减决策部署,规范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3年4月,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号)精神,并联合市文旅广体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张教发〔2023〕1号,以下简称《张家界市六部门通知》),明确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和管理办法。该文件已于2025年3月31日到期。同时,省教育厅也于2024年8月联合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印发了《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号,以下简称《湖南省通知》)。
张家界市教育局根据《湖南省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科牵头对《张家界市六部门通知》进行了修订,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2025年2月27日至3月15日,通过正式函件的形式向市文旅广体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5条,采纳5条。3月15日,组织各区县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股负责人及永定区翰林培训学校、永定区优才少年科学家培训学校、慈利县小新星培训学校等8家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部分校外培训机构针对部分内容提出意见,采纳修改培训场所楼层设置的表述下调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及下调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限制的建议。根据现场讨论,上述三条更改为培训场所须设置在五楼(含五楼)以下。其中培训对象包含12岁以下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须设置在三楼及以下楼层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30万元以及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1.根据《湖南省通知》修订的内容,相应修改相关内容。附件1第三章第十六条培训场所楼层设置要求中增加了其中培训对象包含12岁以下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须设置在三楼及以下楼层新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以居民自建房作为培训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具体规定:还应提交与校外培训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校外培训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新建、改(扩)建的培训场所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许可文书。第二十一条采用了最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达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许可文书。
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及条件作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如: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总人数为奇数;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担任负责人。退休不满三年的公务员不得担任董(理)事会成员;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